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生产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甲 |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乙 |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
丙 |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
丁 |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仓库类别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甲 |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乙 |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
丙 |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
丁 |
难燃烧物品 |
戊 |
不燃烧物品 |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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